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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6岁适宜生二胎吗 35到36周岁还能生小孩吗?

女人36岁生二胎好吗

现在40岁以上生二胎的都很多,而且也能顺产。
实际上高龄经产妇要比高龄初产妇安全。
高龄孕产妇注意事项:
做好检查,确认身体状况良好;
孕前孕后保持适当运动,均衡饮食,不要发胖,高龄孕产妇超重比较常见,要特别注意,除了容易出现并发症,分娩时也特别费劲(包括顺产和剖宫产);
如果中年缺乏锻炼,那么最好不要一个人洗澡,这是最有效的避免孕妇沐浴滑倒的方式;
孕中晚期不要长时间出门,否则上公厕蹲坑绝对让你左右为难,见过孕妇产检排队在医院公厕上厕所都要扶着——蹲不下去;
孕期可以适当夫妻生活,但必须做好防护,孕妇也可口或橹,这是避免孕期老公出轨的有效方法;
要和老大沟通好,避免出现矛盾,好的心情比什么都重要;
可以和老公在公开场合摸着肚子秀恩爱——这真的可以促进夫妻感情。

年龄36岁适宜生二胎吗

36岁再生孩子会有危险吗??

高龄产妇对产妇本身还有胎儿都有一定危险性,但是也是可以要的,一定做好孕前准备,孕期检查,很多大龄妈妈有了聪明漂亮的宝贝。祝你成功

年龄36岁适宜生二胎吗

35到36周岁还能生小孩吗?

35到36周岁还能生小孩吗?



能够理解你的心情,看得出你很当想母亲,但作为自身身体的原因,建议你把身体医治好了之后再做打算,一方面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小孩终身的负责,相信你也会全面深思熟虑的,祝福你!

年龄36岁适宜生二胎吗

身体好可以36岁才生孩子吗?危险吗?

在我们国家,好象35岁以上生孩子都属于高龄产妇, 所以,36岁生孩子确实有一定危险性. 但旧社会的妇女四十多岁生孩子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所以不用太害怕. 关键是你自己要坚持锻炼身体, 只要身体好,保养好,怀孕期间坚持定期到医院做检查, 应该是可以的! 另外,据说年龄大生的孩子要聪明一些.呵呵...

36岁的女人还有生育能力吗?生出来会好吗?

有生育能力,只要没绝精都有生育能力,只是年龄大生育会比较吃力,最佳生育时间是23-30岁,40以后不建议生,生育之前去医院做一个全面滴身体健康检查,应该没问题,满意就采纳吧

36岁做试管算是高龄吗?成功率会不会很低阿?

一般来说,35岁及以上的女性,都被认为是高龄。但年龄并不是绝对控制生育的一个条件,有些人的年龄虽然大了一点,但不排除身体机能好的可能,如果卵巢、子宫等功能良好,生育的可能还是有的,所以试管婴儿前建议做一个育前检查。

我今年36岁,28岁时生了第一个女儿,现在又想要第二个了,我算不算高龄产妇,有没有危险

所谓的高龄产妇,是指生产时年满35岁的妇女,卫生署为倡导方便,改以满34岁受孕的妇女为主。因为年满35岁以上生产的妇女,宝宝出生后的染色体异常的机会较35岁以下的怀孕妇女为高(满30、33、34、35、38岁生出唐氏儿的比率,各约为1/885,1/592,1/465,1/365,1/176),因此,将年满34岁以后怀孕的妇女做为一个分界点,称为高龄产妇。 此外,年纪越大可能产生疾病的机率就比较多,例如年纪越大,产生怀孕相关的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机会比年轻的产妇还高。而高龄产妇在怀孕时,高血压、心脏病或是肾脏病、糖尿病的内科并发症机会也比较多一点。另外,高龄产妇也比较容易产生早产、胎盘早期剥离等等的现象,所以高龄产妇在怀孕本身的问题会比一般人多一点。

谁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生第二胎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根据《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