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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被立案 夫妻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起诉要求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有刑事案件在上海可以落户吗?

主申请人满足条件即可排队落户,有严重刑事案件的一方,可通过其它方式入户,如主申请人落户7年后,达到“与上海户籍人士结婚满7年,可落户”

上海夫妻被立案

因迷上吃鸡被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吗?

随着游戏《绝地求生》的风靡,大量玩家沉迷“吃鸡”不可自拔,甚至忽略了自己身边的亲人以致家庭破裂。近日,枞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满老公沉迷“吃鸡”游戏而起诉离婚的案件。





周海与张慧两人通过相亲结识,在谈了几年恋爱后,两人于2005年选择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先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上海买了一栋房,日子过得算是红红火火。然而,随着生活的安逸,张慧发现丈夫渐渐变得不思进取,特别是周海接触到一款“吃鸡”的游戏以后,自此整天沉迷“吃鸡”不可自拔,对妻子和孩子都不闻不问。在多次劝说未果后,2017年4月张慧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中,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周海保证不再玩游戏,最终张慧选择撤诉再给周海一次机会。



本以为周海能有所改观,然而仅仅几个月后,周海就旧态复萌,更时常和朋友一起通宵游戏。对婚姻彻底绝望后,2018年4月,张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最终,在法官调解下,两人和平离婚。
游戏害人害己。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上海夫妻被立案

夫妻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起诉要求财产分割

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夫妻被立案

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配偶名下其他财产

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
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起诉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
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
“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与空姐在一起的日子 何时上映??

和空姐一起的日子  【航班简介】   航班名称:《和空姐在一起的日子》(电视剧)   起飞时间:热拍中,预计2009年11月底封镜   起飞地点:广东深圳    飞行时间:20集   机组成员:导演 何念   姚晨(饰冉静)   凌萧肃(饰陆飞)   陈赫(饰程小赫)   钱芳(饰乐乐)   郭京飞(饰王磊)   王磊(饰乔克)   蒋雪(饰王茜)   雷佳音(饰肖俊)   刘仪伟(饰刘盟BOSS)    刘莉莉(饰王佩芝)   肖雄(饰陆飞妈妈)   唐静(饰林姐)    【航程描述】   改编后的电视剧为20集,故事地点从上海搬到了深圳。也许是为了避免审查时麻烦,电视剧去掉“同居”二字,改名为《和空姐在一起的日子》。据导演何念透露,电视剧主要是把小说里细节的东西放大了,主角的工作经历,两人的朋友、同事之间的故事,都有所表现。他又强调:“现在年轻人流行快餐式恋爱,而我们想通过这部剧提倡‘慢恋爱’,要大家重新体验恋爱应该是怎样的。”   【读者意见】   ―――故事的名字看了之后,也许会被人误解成一部暧昧的小说,但故事的纯美程度不亚于《我的野蛮女友》。这是一部感人的、能激起每个男人内心深处纯净向往的一部好小说……原著 和空姐同居的日子   【网友意见】   新浪调查 98%的网友认为 姚晨 从气质到长相 都和原著中的冉静相差甚远 并不适合冉静的角色, 再加上男主角是姚晨的 丈夫, 大多数网友认为 和空姐同居的日子 不适合一对夫妻演感情戏 。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现双方协议离婚,男方补偿女方购房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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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
法律规定,在婚后的贷款房屋,在贷款还完之前不得更改房产证件名称等,也就是说,不是你想改就能改的,如果你不差钱的话可以考虑走其他途径,不然就要一次性付清余款,才可以拿到你所谓的你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建议: 你们仍旧可以协议离婚,而且可以根据协议离婚的条件上加上,以后你要自己独自支付还贷款,而且补偿女方购房钱款,女方离婚后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男方并不分配房产,这样就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既是寻求所谓公平的武器,也是伤人的武器,只要你换个角度思考,法律碍事,那么就用他来保障以后只要你的老婆同意然后盖上法律的章就OK了

贷款人逃跑,担保人跟妻子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妻子和她父亲共同拥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她父亲名下唯一住房

1、贷款人逃跑,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妻子父亲的唯一住房不能处置。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妻子与担保人的共同财产可以被处置抵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后多久才能宣判拿到判决书?有没有法规规定?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再次起诉要求财产分割,而且必须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要求重新分割,不能上诉,而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要求申诉解决。原审撤消后,还是一审判决,不服判决仍可上诉。 2、开几次庭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不是必须开几次才行。 3、一审判决书不用收回。 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一是形式上要有法院的真实印章,而是要案件事实和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