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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育津贴是国家发的吗 大连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产假发的工资就是生育津贴吗

那么,产假工资是否等于生育津贴?两者是否是同一回事呢?从法律规定来讲,产假工资属于工资支付范畴的概念,而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概念,但实际上两者指向同一个问题——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对于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这在部分地区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和广州。而从立法本意来看,用人单伟缴纳生育保险就是为了分散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负担和风险,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符合规定的相关待遇就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另一方面,如果生育女职工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又可以享受产假工资,相当于其生育期间不提供劳动反而可以获得双重的劳动报酬,其因生育行为而获利,这也是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因此,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不能再主张产假工资。

大连生育津贴是国家发的吗

生育保险津贴是由财政局发放吗

生育津贴由社保部门发放,与财政局无关,主要是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小孩休产假中的一种补偿(等同于产假中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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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1、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所以我拿北京的举例,给你做个参考。 2、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一年平均缴费基数X3(产假3个月)。如果你是晚育(24岁以后生育为晚育),那么就是X4(晚育产假为4个月),如果你的缴费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基数,则多出的部分由单位补齐。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单位的平均基数,那么按照单位基数计算。 例如:你单位上一年平均缴费基数为5000,你的缴费基数为7000且你是晚育,那么你的生育津贴=5000X4+(7000-5000)X4=28000元。其中:5000X4是由社保中心支付,(7000-5000)X4是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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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生育险是一次性给的么

大连开发区生育险是一次性给的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时需要哪些材料?
(1)男职工护理津贴: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养老手册及生育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
(2)女工小月份流产:生育证(未办理生育证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准生证明)、养老手册及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诊
断书、门诊手册、有关费用收据和处方,或住院收据及费用明细。
(3)女职工生育: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非晚育无此证)、养老手册及生育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
产前检查收据(检查费、化验费),生育住院收据,住院药品、治疗检查费用明细(流水帐)、诊断书。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原则是什么?
疾病与生育费用分开,母亲与婴儿费用分开,即与生育无关之处置费和药费不予支付。
 女职工异地生育如何办理?
首先在生育前须持生育证到开发区医保中心29号窗口登记,其次选定的异地医院必须是当地的生育定点医院,并事先声明已参加
开发区生育保险,按开发区生育保险规定报销。
 男方如何才能享受护理假?
无论女方是否参保,只要女方生育时年龄为23周岁零9个月以上(晚育)、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男方所在单位在开发区参保即可。
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是否可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照常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但需将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养老手册上一年度缴费仅有几个月,但生育前生育保险已缴够一年,如何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上一年X个月单位缴费金额÷0.19÷X个月。
上一年度缴费小于3个月的,按开发区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该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够一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纳金额÷19%÷12个月,机会事业单位根据“工资认定表”所认定的工资额填写。
 未婚怀孕者流产是否享受生育保险?
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故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
 习惯性流产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属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都是国家支付么?

产假工资是社保基金发的,就是指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原工资低的话不足部分单位补足。其实休产假没有给公司带去劳动,还要正常发工资的话也不是合理的

大连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全市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企业缴费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核实,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第九条 被拍卖、注销、兼并、转让、租贷、承包等的企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接收单位负责。在上述期间已怀孕女职工失业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企业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队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员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七天。

  第十一条 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生育或具有准生证流产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劳动保险机构按队员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言职工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难产的不超过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医疗补费由其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或报销。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并按实发给职工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临督

  第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生育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管理服务费,用于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议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劳动保险机构查询;认为生育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的,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领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险机构追加全部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2倍处以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截留或挪用职工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璀企业限期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的利息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资金流失或有非法所得的,应全部追加并入保险基金,对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大连开发区生育保险报销问题

11月1日以后生孩子,在次年3月底之前办理

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居民身份证》以上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

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用b5的纸复印反正面

到开发区社保中心办理

建议你还是电话12333问一下,差不多,我给你写的是大连市内生育保险报销的拿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