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伤残5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徐州市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
每个省和直辖市有些许区别。残联救助是针对贫困残疾人的,至于如何界定贫困,大部分省的做法是救助享受低保同时又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至于补贴标准,我是安徽的,我省的做法是三级贫困救助一年400;一、二级800;四级没有。(标准几乎每年都在上涨)
但除此之外,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的,还可享受一户多残救助。
徐州市残疾人失业后经济补偿金怎么补偿
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具体失业保险缴纳情况,依法向当地失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失业金。
徐州市二三级精神残疾补助多少
你好,不知道您在哪里申请的评级,如果是残联系统的评级,一般补助不多,根据当地的救助政策及经济发展有关系;如果是被别人伤害或是其他外力刺激,申请了司法鉴定,那么补助就会很多,当然要结合所在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高低,一般各项补偿加起来也会有几十万元吧。
徐州残疾军人买社保有没有补助政策
不是徐州,而是我们国家;对于残疾军人的社保那是没有法规予以优待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只有规定:保证我们所有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就是城市、农村无业的,也有民政部门予以缴纳医疗保险基金。
徐州有单位残疾证如何办理减免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徐州市民政局优抚处残疾军人护理费多少
我们四级以上的护理费是以当地的在职职工上一年度(2013年)直接挂钩的。徐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47013(元)、市区51903(元);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这样你就可以计算自己应该得到的护理费了,一般每一年是在7月进行调整护理费标准的。
徐州的工伤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的,10级工伤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徐政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5663433规〔2017〕2号
十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