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育儿网

保险公司破产名单 保险公司要是破产了,保单怎么办?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破产

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能破产,是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只能接管,财产险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根据规定,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兼并之外,是不允许倒闭的.

保险公司破产名单

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如何处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您可以看一下保险法!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出现破产的问题的.

保险公司破产名单

保险公司要是破产了,保单怎么办?

只要是企业就都有倒闭的可能性,不要胡言乱语误导消费者。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是属于法律规定,但一旦保险业务被别的公司接管,保障型的保险损失很小,但理财型的却损失很大。

保险公司破产名单

保险中介公司有没有可能破产

保险业发展至今,保险公司倒闭并新鲜。

从保险行业的历史发展来看,国外成熟发达市场国家保险公司破产屡见不鲜。统计数据显示1978 年-2009 年拥有A.M.Best 评级的4962家保险公司中有703家破产,这其中包括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和人寿/健康保险公司。

在金融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经历金融危机后也有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到现在保险公司破产也时有发生。其他国家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也比比皆是。比如: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于2003年3月破产;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清算;1997年以来,日本先后有九家保险公司停业和倒闭,形成了日本历史上少见的破产潮,这其中包括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等曾位列世界500强的保险集团。从国外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来看,保险行业都面临着外部环境,例如金融危机、通货膨胀、股市的波动、利率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等,但真正导致一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根本原因却来自企业内部,特别是与公司治理、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及资金运用等风险管理能力有关。

保险公司的破产不仅仅是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险公司大量的保单持有者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的威胁。如果由政府等公共机构出面救助或者代为清偿保险公司债务,将面临巨大的支出成本。为此,发达的保险市场普遍建立了较好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早在1960年美国规定在州一级建立保证基金体制,到1982年,所有的州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保证基金。其他发达国家相续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当保险公司出现无偿付能力后,需要破产清算,除保险公司的资产外,保障基金对余下索赔进行偿付,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保险公司的破产不仅仅是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险公司大量的保单持有者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的威胁。如果由政府等公共机构出面救助或者代为清偿保险公司债务,将面临巨大的支出成本。为此,发达的保险市场普遍建立了较好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早在1960年美国规定在州一级建立保证基金体制,到1982年,所有的州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保证基金。其他发达国家相续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当保险公司出现无偿付能力后,需要破产清算,除保险公司的资产外,保障基金对余下索赔进行偿付,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国内历史上有哪些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是企业,因此,同其他企业一样,也会有生命周期,有破产之虞。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者在经营上有重大违规事由,同样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不仅财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但是,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成立、破产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等给予严格的监管。在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但是,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批设采取审慎的态度。例如,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须有2亿元人民币,其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并对任职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等。《保险法》还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寿险被保险人利益不受公司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也始终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之下。   一旦发生意外,即发生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破产等情况,被保险人也不用担心。除了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外,我国法律也设定了有关条款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一旦有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就会由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协议接受。如果其他公司不愿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指定公司接受。

保险公司破产的保险公司破产的清算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保险公司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组织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公司开户银行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稽核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受人民法院领导,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组成后,即可进行工作,在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后,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即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申请可以由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对于符合破产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9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清算组在完成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3.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业务转移。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的,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经过寿险精算来确定投保人的交费数额,以及保单到期后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而且,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因而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也就是说,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这些保单的价值就是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每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即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人寿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撤销,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转移的合同继续有效。在这种合同和准备金转移以后,接受转移的公司就充当了原公司的角色,它与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对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承担原公司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在转移过程中,原寿险公司与其他的保险公司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并达成转让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保险业务情况,指定一家或多家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接受。

曾经倒了的保险公司

可以百度一下日本倒闭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经营出现危机。会有风险的,第一、有风险的非人寿产品损失比较大。第二人寿保险保单无风险,日本经济危机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操作上都是拆分重组然后被本地或国外的大型保险集团收购,但是保单收益和保额也会有一定的比例下调,总体是没什么损失的。对于大型保险公司不用太担心经营风险,保险是社会比较有特殊地位的金融产品,如果保险都不被社会信任了,会对国家造成非常严重影响。

哪家保险公司倒闭了

保险公司是有保监会监管的,是不允许倒闭的,最多只会被收购,但不会影响投保人的前提,如果您要投保,绝对不用担心,尤其是香港的保险公司,法律更严明,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