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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调岗不同意变相逼迫辞职 女员工在哺乳期,调换工作岗位她不同意,单位又不能解除合同,怎么办?

哺乳期工作性质变化被迫辞职,企业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1公司没有明显过错和违法行为,也不属于胁迫,你自行离职,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2应该在就业地,就是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一般证据有:工资卡、考勤记录,合同等等 ---------补充:其实这里面牵涉到单位调岗问题。其实按照劳动法,调岗属于劳动合同更改行为,单位更改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签订。而单位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就调离岗位,涉嫌违反劳动法。可以申请仲裁。

哺乳期调岗不同意变相逼迫辞职

哺乳期因不满公司调动岗位,自动辞职?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你可以与公司协商离职,这与主动辞职有些区别的。 不经你同意,公司是无权给你调岗的,强制性的调,你也不去。如果公司发调令函你不签收,若你被迫去了一天或签了那你就证明你同意调岗,拿不到一分钱的协商补偿了。 你和公司协商的前提是你在哺乳期内受法律保护,调岗必须经本人同意,那么公司如果能按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一定的补偿,本人可离职,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足半年的给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给一个月工资,这里工资是按你去年一年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的。这个提议你先与公司口头协商,如果公司同意再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与公司签协议,协议签署后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如果公司不同意给补偿,那你就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要违反公司的各项公司规定,公司不按你正常工资金额发放,到你离职时,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公司克扣工资,要求公司一次性补足。如果你不上班,公司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你发工资,但最好还是上班。 如果公司不调岗,而降工资,你工资的固定部分即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不能降低,公司只能降低你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哺乳期调岗不同意变相逼迫辞职

女员工在哺乳期,调换工作岗位她不同意,单位又不能解除合同,怎么办?

如果是单位解除合同,那单位得赔偿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因为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职工不愿意调整岗位,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调整的,应该安排她在原岗位工作。

由于单位没有书面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所以可以坚持说是职工不来上班的,过错在她,公司可以坚持同意让她回来上班,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损失。如果职工不愿意回来上班,应该视同她自己离职,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哺乳期调岗不同意变相逼迫辞职

女员工哺乳期,公司刁难被迫辞职,可否得到赔偿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你辞职,则无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确实刁难,有以下情形的: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你可以在通知公司后辞职(记得保留通知公司的证据),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留好证据),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人身安全的(记得保留相关证据),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通知公司,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哺乳期公司调岗我去不了怎么办,我可以拒绝去吗

本同意调整与适应工作降低其工资待遇或增加劳强度本同意调整用单位应继续执行原订劳合同岗位调整且用单位职工怀孕、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辞退、与其解除劳或者聘用合同 《职工劳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单位职工怀孕、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辞退、与其解除劳或者聘用合

朋友被变相调离岗位,公司逼她离职,该怎么办?

出错不是调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调岗的理由,比较常见的是:不胜任工作、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譬如缩减某些部门等)。
对于你的朋友,我的建议:
1、要求公司出具调职的相关文件,以及调职原因。
2、如果是以不胜任调职,工作中偶尔的小差错并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不胜任的工作标准应该由公司出具,一般是不能完成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及数量、质量等。
3、你朋友是从“文员”到到“手工部”,是做操作工?还是手工部的文员?如果是操作工的话,就涉及到一个调岗调薪的幅度。不能够将员工调任到工作内容相差过大的岗位上,而且还不进行岗位培训,这样的企业有恶意逼退员工的嫌疑。
4、调岗——相当于要变更劳动合同,除充分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外,是要经过和员工协商确认的,如员工拒签调令,企业对员工变相进行开除或者惩罚是违法的。如果因拒签调令而导致丢了工作,是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
5、企业的做法属于没有提前通知的无理由辞退,因此除了需要补偿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外,每在企业工作的一年,多一个月补偿金。

不同意公司调岗,自己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是否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不同意公司调岗,如果违反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哺乳期内,公司要求给我转岗,我不同意给我停薪留

个别企业产假停薪留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选)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