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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只凭同伙口供能定罪吗 只凭口供和多人指证能给一个人定罪吗

光有口供没证据能定罪同伙吗

您好:
不能定罪,刑诉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赌博罪只凭同伙口供能定罪吗

聚众赌博罪只有召集人才能定罪吗

法律上没有聚众赌博罪,只有个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罪只凭同伙口供能定罪吗

只凭口供和多人指证能给一个人定罪吗

只凭口供和多人指证不能完全定罪,需要由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刑事诉讼法

赌博罪只凭同伙口供能定罪吗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当定案吗???

口供是直接证据吗?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他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要看它的内容。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的证据的话当然是不能定案的。

赌博罪怎么判 需要证人口供吗?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成为定罪的依据?

1、同案犯的口供时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仅仅凭口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

只有证人证言赌博罪会成立吗

孤证不能定案,只有一个证人证言不能定案,但有几个证人证言相印证,则能认定赌博罪成立。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仅有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求解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补强的证据才能据以定案。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
[案情]:在被告人林某、李某、王某盗窃案中,林某、李某对盗窃事实认罪,并供认王某与他们一起参与盗窃,而王某本人则辩称其未参与盗窃,并称盗窃事实发生前不久,其与林某、李某因闹矛盾至今没有往来,林某、李某两人对他心存怨恨诬陷报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林某、李某用赃、销赃等证据,对王某是否参与盗窃,除林某、李某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限制。且林某、李某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证,可以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和判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共犯口供仍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限制,即使林某、李某口供可以互相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和判处刑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犯口供应遵守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确地运用口供。但是,当确实无法取得其他其他的情况下,为不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处罚,在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可能性,且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非常谨慎的以共犯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刑事诉讼法作出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目的就在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也属于被告人口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告人的陈述,也应适用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由于共犯之间的利害冲突,可能会导致事实的误认,会存在无中生有嫁祸于人等问题。再者,如前述案例,林某、李某均供认王某参与了共同盗窃,而王某则辩称其与林某、王某发生矛盾没有参与盗窃,是林某、李某两人对他怀恨在心诬陷报复。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王某参与盗窃或林某、王某诬陷报复的可能性都有,根据我国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应认定王某参与共同盗窃。
因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仅有共犯口供也需要补强证据,没有补强证据,即使共犯口供相互一致,也不能据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