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三孩上户口新政策
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申报事宜: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 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 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育“三孩”政策何时落地
没有三孩政策
生孩子的数量以女方为准
不管女人结多少次婚
只要还没有生够两个孩子
就可以继续生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这就是两孩生育新政策。
但问题是,你怎么会联想到“再婚夫妻可以生三胎了”呢?
如果照此类推,再婚后再再婚的呢?是不是就可以生育四胎、五胎了?
将要实施的新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至于再婚后的生育政策,到时由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修订后才能明确。
三孩低聚果糖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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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新出计生政策可育三孩的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对于三孩的条件由各省自行修改条例规定,对于再婚、少数民族或虽病残儿等特殊对象规定可以生育三孩,现在只有广东省规定完成,其他省尚在修改条例中。
外地户口收养孩子 有何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无子女,,有抚养能力,达到一定年龄等),不管户口在哪里,也不管是本人人还是外地人。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想生育三孩,这样可以么
国家和各地在2016年起,实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位子女的全面二孩政策。
规定生育2位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和办理准生证。
如符合当事人所在地区相关计生政策的,可生育三孩,需要当事人夫妻事先到所在地区计生办,申请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才可合法生育3孩子女。
抱养一个孩子都有什么规定
转载: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办事处理流程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服务办理时限 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