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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二胎的条件 二胎生育条件

生二胎的条件

您想生二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都是独生子女。 2.两个是10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 3.第一胎是通过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后是残疾的,专家鉴定结论为可再生的。 4.一方是再婚且只生过一胎,另一方是初婚未肓未捡养的。 5.夫妻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且贰攻蹿纪讷慌寸苇丹俩需要交纳大额社会抚养费 6.农村户口,且第一胎为女性 7.第一胎为智障儿童 5.第一胎死亡 8.非正常手段.....

可以生二胎的条件

生育二胎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可以生二胎的条件

二胎生育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您这种情况应当从2004年算起,只要单位有证明到今年11月份就已经符合条件。

可以生二胎的条件

如何条件下可以申请生二胎

生二胎的条件太多了。只有以下的条件框框看你能不能符合: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生二胎具备怎样的条件

只要你们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就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
而是否需要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取决于夫妻对生育观的认知和对生育子女的意愿。
作为一个家庭,生育子女自然是件大事,在怀二胎前,应该综合家庭情况认真考虑,面对现状,包括家庭经济、工作状况,夫妻身体、养育环境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生育二孩的条件

拿着你和你太太双方的证明材料,回你太太的户口所在地去试试.
你和太太的户口不在一起时,在办理二胎指标时,一般以女方户口为主.
不过,你在办理指标时,一定要告诉人家,将来孩子出生后,打算把户口落在女方.南方的政策,我不太清楚,北方的政策:一般应该是到孩子的拟落户地去办理指标手续.
建议你到你们双方的户口地的市级计生部门去咨询一下详细政策和办理手续.电话咨询即可.
补充答复:
详细看了你的补充问题,确实有点难办.按理说,广东计生部门应该能给你出具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但是,不会在"二孩审批表"上"男方所在地计生部门"一栏给你盖章.(因为不符合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你能不能这样处理:请广东计生部门(一般区级计生部门即可)给你出具一个情况说明,说明不能盖章的原因.然后,你拿着你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情况说明回你广西,跟他们说明情况,一定要声明,你们的居住地以广西为主,将来孩子的户口也随女方落户.
你试试这个办法吧.如果还是不行,建议你直接向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进行咨询,因为这是由于省级条例的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只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来裁定.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修改补充问题.祝你顺利!

什么条件才可以要二胎

1、女方是农村居民 2、头胎是女孩 3、妇女年满26周岁 4、孩子满3.5周 5、如女方已28周,孩子的岁数没限制

第二胎生育条件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