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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促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我们特编辑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一书。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审定。本书收录了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90种,是各级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必备的学习参考用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内容很多我给你个网址你去看看吧网址 http://wenku.baidu.com/view/40a60e4ae45c3b3567ec8bcf.html

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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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茶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和什么法律法规衔接融合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有哪些,谢谢大家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
3、知道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什么法律条款规定安全生产隐患移交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规定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检查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多部门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也非常多。如果各个部门都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难免会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使生产经营单位疲于应付,负担沉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实践中看,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生产经营单位对这个问题的反映也比较强烈。此外,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往往是互相联系的,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分头检查造成各有关部门之间各自为战,互不通气,割裂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性,不利于提高检查的效果。因此,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在总量上减少检查的次数,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其次,可以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整体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和了解,便于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使检查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实行联合检查,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树立整体观、全局观,积极、主动地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一致和协调,为实行联合检查创造必要的条件,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实行联合检查,只是一项原则要求,并不是要求所有的部门都必须一致行动,这不仅没有必要,也很难做到。每次联合检查的范围和规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二) 分别进行检查时的配合

  一般情况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行联合检查。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可能确实需要分别进行检查。什么是“确需分别进行检查”,不好抽象地界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掌握。如,针对某些方面的问题集中进行的专项检查,情况紧急、来不及组织联合检查等情况,就可以视为“确需分别进行检查”。

  对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实施检查的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互相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不能不移送,也不能拖延。同时还应当将移送的有关情况形成文字记录,以备查询。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如下什么特性: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富。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所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点来看,是具有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