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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如何备案及法规依据

简述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审批程序?

1、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单位要向卫生部提交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卫生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新食品添加剂经过卫生部许可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后,到单位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生产许可,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后才能开始生产。

食品添加剂审查细则

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怎么检测

使用含铝泡打粉食品中铝含量快速估算方法
如果泡打粉包装上标注有添加量,客户如果按照标注的添加量使用造成铝超标,不仅客户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销售者和生产商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标准《复配膨松剂》GB1886.245规定,含铝泡打粉需要标注铝含量,所以客户使用含铝泡打粉造成铝超标的责任只有自己承担,和食化店、生产商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一般含铝泡打粉包装袋标注的铝含量都在3.5-4%之间,客户可以把实际使用量乘以包装袋标注的铝含量,在乘以100一般就是食品中铝的实际含量。
例:一含铝泡打粉标注的铝含量为4%,客户实际添加量为2%,那么食品中的铝含量大约为800ppm,计算公式为:4×2×100=8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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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如何备案及法规依据

1、政府审批?
证明安全和具有工艺必要性的物质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品种许可)?
有资质的企业才能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制定标准?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3、食品添加剂上市后的再评估
4、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6、消费者的监督

食品添加剂审查细则

现行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与标准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制订实施了《食品添加剂卫生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等规章、规范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配套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体系。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在营养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在使用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历年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增补品种的公告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依据,两个标准分别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名称、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后,经卫生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型评估,通过后由卫生部公告后,方可使用。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重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并表示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有适用禁忌与注意事项的,应有警示性标示。

有机食品添加剂的评估程序是什么?

前言 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F和附录G时,有机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 H1 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为生产所必需时才允许在有机食品生产中使用,以及 ·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H2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标准 ·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起到尽量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造成的食品有形或机械损坏。 ·其他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H3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H3.1 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 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质,例如作增 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仅用机械的或简单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H3.2 第二选择是: ·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H3.3 在有机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新结构”的食品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国家质检对食品添加剂的用量有什么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最新标准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依据什么?请高人指点,不胜感激!

亲,当然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审核了!是省质监局安排审查组来现场进行审核,大约2-3人,你可以到网站查询,也有食品添加剂审查现场记录的,主要是根据审查记录来审核。祝你顺利!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查实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年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